|
众议院正在审议的第8,221/17 号法案分析了更改称为“Marco Civil da Internet”的第 12,965/14 号法律第 19 条第 1 款措辞的相关性。该提案建议修改涉及法院命令从互联网上删除内容的法律条款。这个想 BTC用户数数据 法是,无论被认为侵权的材料的 URL 指示如何(“UniformResourceLocator”),网络删除都可能发生。
在这场辩论的背景下,成千上万的法律要求旨在通过删除在博客、共享应用程序、社交网络或任何其他互联网页面上发布的潜在冒犯性视频、新闻、帖子、推文来保护人格权。问题是,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即使利害关系方没有通过指明 URL 来指定他们认为具有冒犯性的内容,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商也必须有义务进行删除。
对于该项目的作者、联邦众议员弗朗西斯科·弗洛里亚诺 (DEM-RJ) 来说,立法变更是合理的,因为它可以防止提供商声称缺乏 URL 指示来证明不遵守法院驱逐令的合理性。他认为,考虑到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识别的可能性,这些信息是不必要的,并且“这是法庭上普遍的理解”,参考 REsp 1.406.448/RJ [1 ]和装甲运兵车。编号:20140020214346。[2]
该法案的争议方面
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商和专门从事数字法的实体[3]辩称,有必要将 URL 指示为在互联网上定位任何内容的标准化方式。换句话说,URL 将最好地实现“材料的明确位置”的法律目的(第 12,965/14 号法律第 19 条第 1 款)。
与国会议员弗朗西斯科·弗洛里亚诺 (Francisco Floriano) 的说法相反,在我们的法庭上,是否需要指明 URL 的问题远非一个和平的问题。高等法院有先例表明,为了司法驱逐令的有效性,需要明确、具体地指示 URL 定位符,并承认其指示是对作者施加的必要负担。[4]
REsp 1.406.448/RJ 本身被引用来证明该项目的合理性,[5]实际上明确规定了删除内容“根据投诉人指示的插入相应帖子的页面的 URL” 。也就是说,该裁决明确反对撤回的想法,但没有指出该法案所依据的URL。
事实证明,提供此类信息是识别攻击性内容的非常有效的工具。对于提供者以及有兴趣撤回的法官和用户来说,URL 被证明是确定是否遵守义务的客观方式,甚至允许提供者充分行使广泛辩护的宪法保障(第 1 条)。 5、LV、CF)。
该项目的作者虽然指出明确的本地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,但没有具体说明在实践中如何实现。事实上,判例中的例子揭示了通用删除的意图,例如要求在互联网搜索引擎(例如谷歌搜索、必应、雅虎、Ask)中隐藏原告的“姓名”。[6]
通用移除令的风险被强调为在未指定 URL 的情况下制定请求的问题。根据人名删除搜索结果可能会损害对无数同音异义词的信息的访问,并且非特定删除将定位内容的负担不适当地转移给应用程序提供商,违反了司法保护在分析中的不可撤销性,如果情况如此,每个移除请求的一致性。
尽管 URL 是识别互联网上内容的最佳和最安全的方式,但这里需要注意通过所谓的哈希来识别互联网上内容的技术可能性, [ 7]它只不过是唯一的标识符到给定的文件。然而,使用哈希值作为标识符会给证明遵守法院命令带来一些困难。这是由于两个事实:首先,材料代码的任何微小变化——即使人类认知无法察觉——都能够在哈希码中产生重大变化。其次,法官和利害关系方都无法确认命令是否得到严格遵守,因为原则上他们没有办法确定内容的确切位置。

然而,在某些情况下,无法指示删除某些内容(例如即时消息,例如 WhatsApp)的 URL。因此,司法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考虑每项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每种情况的特殊性,因此不标明网址的例外情况不能作为预期立法变更的范例,尤其是在考虑到法律不再明确规定需要标明 URL。
因此可以说,申请人指定的 URL 与程序合作原则直接相关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5、6 和 7 条)。由于被侵权方最感兴趣的是删除,并且完全有能力指定他认为侵权的内容,因此没有理由将这一任务转移给只负责履行义务的人。不仅如此,内容的具体指明还体现在对司法驱逐令有效性的要求,司法驱逐令必须有确定的或可确定的目的(《刑法》第一百零四条、第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),以及限制原则(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492 条)。
因此,当考虑到 URL 指示作为标准范式的可有可无时,立法变化似乎是不可取的,而实际上,这是内容识别中的特殊情况。该法律在谈到“明确地点”时,已经允许法院考虑每种申请的特殊性以及每个案件的要求。因此,预计该项目的下一阶段将考虑所有这些复杂性,涉及互联网上侵权材料的“清晰和具体识别”。
|
|